对《合同法》新增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见解 |
| |
引用本文: | 唐明路,唐明晓.对《合同法》新增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见解[J].人大建设,2002(4). |
| |
作者姓名: | 唐明路 唐明晓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经济合同法》只用一条5款(第18条)进行了规定,而《合同法》则用一章19条(第十六章,第269—287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经济合同法》相比,《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增加了几项新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对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出现“豆腐渣工程“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笔者仅就这些新制度谈点粗浅见解。一、招、投标制度《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从条文内容看至少包含以下3层意思:(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主要方法是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招、投标制度在《经济合同法》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建设部1983年发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