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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起典型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评析
引用本文:马荣丽,周旭明.对两起典型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评析[J].法制与经济,2011(1).
作者姓名:马荣丽  周旭明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中共兰州市委党校;
摘    要:将某一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此类行为的特点是: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而不是醉酒驾车本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是为了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但要达到这一目的,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关 键 词:醉酒驾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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