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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    要:<正>青政办[2015]1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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