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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
引用本文:
孙晋森.铁路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9(2).
作者姓名:
孙晋森
作者单位: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
根据《刑法》第93条“从事公务”的概念,铁路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是:具有干部身份,并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铁路运输生产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关 键 词:
铁路企业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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