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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推销员是否赔偿未收回货款
引用本文:王军.酒厂推销员是否赔偿未收回货款[J].新疆人大(汉文),2003(10).
作者姓名:王军
作者单位: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
摘    要:1994年至1997年,张某在酒厂当推销员,酒厂为了加强效益,与包括张某在内的厂推销员签订销售合,明确酒厂与张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乙方(即张某)义务中规定,年销售酒250吨,年销售额250万元,货款回收率为80%,才有权提成,并规定奖励幅度,对完不成任务,按每吨罚50元计算.张某任推销员期间,向客户推销金额达1896081.76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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