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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外汇局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制度,并决定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投资主体  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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