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主体 |
| |
引用本文: | 奚金才.论社区矫正主体[J].法制与社会,2012(1):25-26. |
| |
作者姓名: | 奚金才 |
| |
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 |
| |
摘 要: | 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在法律中将社区矫正确定下来,经过六年多的实践,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但是,对于社区矫正主体的研究还在继续,本文将社区矫正主体分为社区矫正权力主体和辅助主体,并分别从两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以期能够完善社区矫正的主体.
|
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矫正主体 志愿者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