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追偿权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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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正才 汝东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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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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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伤保险赔偿与窜三人侵权赔偿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有较多争议。而对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包括工像保险基金)在支付工伤赔偿款之后能否向该第三人追偿的问题争议更大。就理论而言,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不应获得双份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实质上是替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类似“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应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该权利应纳入《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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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 侵权 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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