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追偿权问题刍议
作者姓名:戴正才  汝东军
作者单位: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
摘    要:工伤保险赔偿与窜三人侵权赔偿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有较多争议。而对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包括工像保险基金)在支付工伤赔偿款之后能否向该第三人追偿的问题争议更大。就理论而言,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不应获得双份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实质上是替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类似“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应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该权利应纳入《社会保险法》。

关 键 词:工伤保险  侵权  追偿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