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合同法》在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的同时,对其行使效果的归属问题却没有作明确规定.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入库规则”.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果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优先受偿规则.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到底孰优孰劣,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入手,对传统的“入库规则”和后确立的“优先受偿规则”从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公平正义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证了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与“入库规则”相比,其存在更具合理性、可行性和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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