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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跟单信用证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姓名:唐伟杰
作者单位: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时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最安全也最重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手段。它与光票信用证——受益人要求银行付款时不需要提供有关单据的信用证相对立,但由于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几乎不使用,因此如未加特别说明,我们说到信用证一般就是指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的出现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实践的不断探索,尤其是在国际商会的多次努力下,以1993年4月通过1994年1月1日实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以下间称《统一惯例》500号)为标志,跟单信用证的运行机制已日臻完善。然而,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各国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理解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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