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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正老废耕牛淘汰标准的通知
摘 要:
为了便于执行保护和发展耕牛,合理淘汰老废牛,以利农业生产,本会于1954年12月17日(54)农畜字第27号通知关于处理老废牛标准,其中有些内容已与目前农村情况的变化不适应,为此,特作如下修正:一、申请与批准手续:凡需要淘汰的老废牛由农业社或个体农民请地方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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