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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
引用本文:韩旭.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5):134-140.
作者姓名:韩旭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1
摘    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增设权利救济管道、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会见权  通信权  权利配置  刑诉法草案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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