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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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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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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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增设权利救济管道、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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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见权 通信权 权利配置 刑诉法草案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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