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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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瑞全. 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思考[J]. 理论学习与探索, 2003, 0(4): 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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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瑞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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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铁道部党校,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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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我国民法为债权人设计了三种制度:一是事先保障,即债的担保制度。二是事后保障,即违约责任制度。三就是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其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定和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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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 代位权 保全制度 担保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6-8279(2003)04-0072-02 |
Reflections on the system of creditor''''s rights subrogat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prac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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