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贯政策精神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这既是对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肯定,也体现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保护农民权益、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土地流转是农业和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后,土地流转的规模有所扩大,开始由沿海和城郊向内陆扩展。在实践中正确引导土地流转、确保中央的土地流转政策不走样,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流转中不受侵害,这是有关专家和政府官员从不同的层面反复强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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