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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说明
作者姓名:廖鲁言
摘    要:主席、各位同志、各位朋友: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1956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是在"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充发展起来的。在1955年11月间,毛主席先后同中共的14个省的省委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就全国农业发展问题交换了意见,共同商定了"十七条"。1956年1月,毛主席又在同各省、市、自治区的负责同志商量之后,将十七条扩充为四十条,拟出了这个纲要的草案初稿。最近几天,由中共中央邀请了在北京的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社会科学等各方面的科学家、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共1,375人,分组进行了讨论。经过这次讨论,又采纳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做了一些修改。在这次讨论中,还有一些有益的意见,也是在今后工作中应该注意,应该解决的,但是不便写在这个纲要里面去。这个纲要草案的修正稿,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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