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理法律制度的解析与重构——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的探讨 |
| |
作者姓名: | 佟占军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 |
摘 要: | 大陆法系基于“区别论”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基于“等同论”把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402条、403条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冲突,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债权转让和义务转移条件不符,造成委托与行纪法律规范适用的困难。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规定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中的直接代理,将英关法的隐名代理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规定在《商事代理法》或者单行商事法律中,民法典不规定行纪制度。
|
关 键 词: | 隐名代理 不披露本人的代理 行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