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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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爱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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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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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情况,以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近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本文从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两方面入手,对法、德、日、意及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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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 不动产 登记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1)04-0079-03 |
修稿时间: | 2001-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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