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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作者姓名:王爱琳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情况,以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近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本文从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两方面入手,对法、德、日、意及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 键 词:物权  不动产  登记
文章编号:1008-6951(2001)04-0079-03
修稿时间:200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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