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超期宣判何以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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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舒怡
,田友福.案件超期宣判何以多[J].中国检察官,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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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怡 田友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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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并规定特殊情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也只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时间,否则都属超期宣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违反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超过法定期限宣告判决的现象非常严重,有的案件甚至超过法定期半年多才宣判。据调查,某县法院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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