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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盗窃"的数额计算问题
引用本文:宋征.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盗窃"的数额计算问题[J].人民检察,2005(9).
作者姓名:宋征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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