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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