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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1.四川大学法学院;2.教育部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    要:检察机关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承办负责制。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代替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员额制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空间。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官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

关 键 词:司法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  检察权运行机制

On Problems concerni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secuto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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