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调解是明清水权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也是首要选择。一方面,这是中国传统司法体制的要求,民事诉讼一般都要先经过调解,才会受理;另一方面是水权纠纷的属性使然,因为调解能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纠纷,特别是在需水高峰期。明清水权纠纷调解的程序已经非常明确,即由纠纷的一方向渠长或者水老提出调解请求,由其根据水册、碑刻、水权习惯、水权章程、天理人情等,结合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说服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协议是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都能很好地遵守和执行。但是由于水资源的独特性质,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脆弱性。一旦平衡被打破,争端又会出现,需要再次调解。这样,问题就回到要么再次调解,要么诉讼的选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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