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规定职工医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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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正言.劳动部规定职工医疗期[J].工会论坛,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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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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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部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作出明文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的医疗期是: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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