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专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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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恩泽.论“鉴定人——专家”制度[J].人民司法,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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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恩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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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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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民诉讼的法定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当事人负担。”学界内普遍将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有门知识的人员”称为“专家辅助人”。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民事鉴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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