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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违法行使公权力亦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透过公私合作视角考察
作者姓名:陈军
作者单位: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06);韶关学院校级课题《私人承担环保任务的行政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代行政任务日趋繁多复杂,行政机关不得不寻求与私人合作共同完成行政任务,公私合作兴起。公私合作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私人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包括公权力的行使,私人开始行使部分公权力。国家赔偿主要是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者,私人违法行使公权力亦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关 键 词:私人  公私合作  公权力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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