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违法行使公权力亦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透过公私合作视角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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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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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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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06);韶关学院校级课题《私人承担环保任务的行政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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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行政任务日趋繁多复杂,行政机关不得不寻求与私人合作共同完成行政任务,公私合作兴起。公私合作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私人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包括公权力的行使,私人开始行使部分公权力。国家赔偿主要是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者,私人违法行使公权力亦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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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人 公私合作 公权力 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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