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湖北、天津、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照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和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这项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同时.对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防止司法腐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004年10月1日起,这项试点工作扩展到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对全新的试点工作.我们云南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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