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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云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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