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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下)
作者姓名:
张凯军
陈特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凯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特)
摘 要:
(三)医疗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在转院诊疗场合,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1)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
关 键 词:
医疗纠纷案件
审判工作
医疗机构
医疗损害
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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