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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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孙宪忠.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J]. 环球法律评论, 2006,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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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卡尔·拉伦茨 曼弗瑞德·沃尔夫 孙宪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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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特征形成权①,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在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个行为(《民法典》第194条〔2〕),以至于使得他们的意思一致而发生法律效果;而形成权与请求权不同,它只是给予一方的、并不需要别人的意思表示参与、而只是根据权利人自己一方的意思来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3〕。形成权使得权利人在不必得到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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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ght of Formation in German Civil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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