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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慎重”适用缓刑
作者姓名:史有勇  汪敏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有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汪敏)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在1992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要慎重,要依法严格掌握,凡不具备判处缓刑、免刑条件的,不应判处缓刑、免刑,以免轻纵罪犯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就南京市、区两级法院两年来判处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 1990年至1991年,南京市共判处贪污、受贿案件的罪犯有301人,适用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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