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慎重”适用缓刑 |
| |
作者姓名: | 史有勇 汪敏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有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汪敏)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在1992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要慎重,要依法严格掌握,凡不具备判处缓刑、免刑条件的,不应判处缓刑、免刑,以免轻纵罪犯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就南京市、区两级法院两年来判处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 1990年至1991年,南京市共判处贪污、受贿案件的罪犯有301人,适用缓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