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动产浮动抵押人范围研究——为《物权法》第181条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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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仰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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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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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公司归入权之理论基础与立法规制》(编号:12YJA820073)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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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域外动产浮动抵押人的范围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主体及农场主、商主体及所有主体。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浮动抵押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而商主体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学者多主张限缩浮动抵押人的范围,但学者所主张的理由不仅违反了商主体平等原则,而且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及实践的支持。我国《物权法》第181条所规定的浮动抵押人的范围为商主体,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缘由,消费者在我国目前尚不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排除其利用该制度尚需强有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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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浮动抵押 抵押人范围 商主体 平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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