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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介方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作者姓名:华亦华
摘    要:甲市新技术发展公司和某技术交流部做为中介方与乙市电机厂于1990年2月签订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依约考查了技术持有方某环保器具厂研制的“汽车净化消音器”,为非专利技术成果,并向委托方提供了可行性报告,协助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包销合同》,委托方付中介费2万元。《技术转让包销合同》约定,技术持有方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派人协助受让方电机厂生产出性能指标达到国标的合格产品,如违约赔偿受让方15万元;受让方第一年生产1万台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转让方包销;受让方付技术转让及包销费10万元;以后两年按约定价格包销2万台,如中途停止包销,赔偿受让方全部经济损失。签约后,双方如约履行合同,1990年4月受让方制造出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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