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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台独”的“国际法形态”
作者姓名:段磊  邓玉凡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2.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项目批准号:18CGJ009)成果;
摘    要:“法理台独”的“国际法形态”是台湾当局借助“条约”和具有“准条约”性质的“非官方协定”等规范形式,为其破坏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效力,臆造“台湾国家形象”的各类活动的总称。“国际法形态”的发展历程可分为1949年至20世纪90年代前的前导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008年的起始阶段和2008年至今的发展阶段。在前导阶段,台湾当局形成的“正式外交关系”和“实质关系”的并行模式为后续“国际法形态”的起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生存策略”和“政治印象”;在起始阶段,台湾当局放弃一中原则,在相关规范中不再反对“双重承认”,转而谋求凸显台湾的“国家属性”;在发展阶段,面临新的国际和两岸形势,台湾当局推动“国际法形态”的重点转向树立“台湾国家形象”、深化“实质关系”、以“域内法”弥补“国际法”不足等方面。总结其变化趋势可知,围绕“存在证成”这一逻辑主轴,台湾当局先后采取“中国代表权”“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三种博弈策略。可以预计,台湾当局未来可能采取“以实补名”“超越主权”“以小博大”等策略,继续推进“国际法形态”发展。

关 键 词:“法理台独”  “国际法形态”  “台湾国家形象”  一个中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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