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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结构探微
引用本文:杨宗辉,周虔.检察权结构探微[J].法学评论,2009(1).
作者姓名:杨宗辉  周虔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摘    要:权力关系以及权力性质的界定必须从国家宪政、法律传统等角度进行综合考察。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其中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公诉职权包括所有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批准逮捕、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案件侦查权则为检察机关对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所享有的侦查权。同时,我国检察职权体现了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两个不同层面的国家权力关系价值:权力监督即代表上位国家权力进行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控制,而权力制约则是指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自身的案件诉讼主张和分工制约性职权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职权进行牵制和平衡。

关 键 词:检察权  职能  结构  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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