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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基于我国国情的探讨
引用本文:白彦峰. 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基于我国国情的探讨[J]. 行政论坛, 2008, 0(5): 74-76
作者姓名:白彦峰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税收立法权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立法权,主要为创设、废除法律法规;第二层次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落实和解释;第三层次是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既定框架内的具体调整.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现状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享有税收法律和几乎全部税种的主立法权;国务院实际上是我国行使税收立法权的主要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行使税收辅立法权的重要部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名义上拥有地方性税种的主立法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地方性税种少量的辅立法权.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国情不应成为我们推进税权划分改革的障碍,财政联邦制不是联邦制.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在现有基础上稳步扩大,区分中央税、共享税、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和零星地方税,来推进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改革.

关 键 词:单一制  地方税  税收立法权

Analysis on Feasibility of Local Tax Legislative Power in Single Systematic Countries
BAI Yan-feng. Analysis on Feasibility of Local Tax Legislative Power in Single Systematic Countries[J]. Administrative Tribune, 2008, 0(5): 74-76
Authors:BAI Yan-f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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