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活动就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尤其是经济领域出现的矛盾给执行员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促使各级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艰难探索。把案件执行活动作为一个连接于案件审判工作的整体来认识,是最普遍、最通俗的思考问题的方法,它使我们看到了法院判决书的权威性有赖于后续执行过程和结果的有力证明。可以说,这一认识,是摆正了案件执行工作应有的位置,指出了执行活动的根本意义。但是,随着执行活动的进一步展开,尤其是这次民事诉讼法对相关执行程序的修改,加深了我们对执行活动的宏观认识。比如以下五个方面是很明白的问题,但却有反复体会的必要,它会在不同的执行经验和逻辑规则的接引下表现出内涵的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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