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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中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袁启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中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1992(1).
作者姓名:袁启忠
作者单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它明确了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改变决定必须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时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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