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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及其效果保障
引用本文:高洪宾,钱建军.民事诉讼质证及其效果保障[J].人民司法,1998(3).
作者姓名:高洪宾  钱建军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民事诉讼质证及其效果保障□高洪宾钱建军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效力的法定形式和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可见,任何证据非经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抓好庭审质证这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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