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 |
| |
作者姓名: | 张远煌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
| |
摘 要: | “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由于其自身承载着重刑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功能性缺陷:立法上难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司法上具有重客观危害性、轻人身危险性的裁判导向。这种缺陷的存在并非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而形成,而是立法对“严打”政策难以选择的服从。要弥补这一缺陷,司法实务中就必须注重人身危险性评价对死刑适用的特殊意义,并强化其对死刑选择的制约作用。
|
关 键 词: | 死刑适用标准 刑法 罪大恶极 罪行极其严重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