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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    要: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十几年来,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较大的市的立法工作经历了起步、探索到逐步发展、完善阶段,积累了一定经验。对此,立法法第63条在对1986年地方组织法加以肯定的同时,又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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