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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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玉鸿.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J].法治研究,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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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玉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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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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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2005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和谐社会的法律之维》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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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在预设的背景、运作的规范、人性的假定及价值的取向上各有不同,因而两者之间未必完全同质。当然,刚性法治与柔性法治的糅合、人的自利与利他的共存以及法律与非正式规范的协调,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基础。法治在促成和谐社会形成上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在观念上,确立国家有限、社会自治、个人本位的法律基准;在标准上,以自由、合作为基础,形成和谐社会的法律尺度;在形式上,以法律下的“人的联合”作为和谐社会运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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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 国家 社会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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