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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作者姓名:张祖兴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广州,51027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
摘    要:时效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模式之一,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如果时效指涉一种明显不同于其他取得模式的情势,且时效的构成条件能明确界定,则时效可与先占、征服、割让、添附等并列为领土取得模式之一。在领土争端中,当事方可能主张历史上某一时刻形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以先占、征服、割让等为据。当事方也可能基于某些事实和情势主张原主权者的权利被取代。时效概念所指正是这两种实质上明显不同的情势。历史性权利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一般意见,主权转移的基础则是争端当事方之间某种形式的协议。因此,国际法上确实需要一些概念来描述这两种情势,但时效显然不是合适的术语。若以历史性权利、默示协定来描述时效所指的情势,传统国际法上的五种取得模式可重新列举。深入剖析时效概念,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现存各种领土争端中可能涉及的时效问题。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历史性权利  默示协定  领土取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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