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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七)
作者姓名:韩耀元  王文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24.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能否认定为商业受贿?答: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一些人采取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妇(夫)或者其他与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办理受贿案件意见》第11条的规定,这些人员称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方式感谢或者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对此种行为定性分歧较大。有的认为,“安排工作”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接受“安排工作”不能认定为受贿。有的认为,工作和工资是挂钩的,接受“安排工作”就等于是接受财物,可以认定为受贿。

关 键 词:商业贿赂犯罪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案件  问答  利益关系  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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