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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作者姓名:朱爱娟  张未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430064
摘    要: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标准。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明确该规则的构成。我国在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合理架构可预见性规则与因果关系,明确该规则的例外。法官应该针对该规则的不确定性,合理、科学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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