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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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沛时投资有限公司(PEARLTIME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1号中银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旭东,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恩兴后街六新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连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云,该公司市场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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