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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提供伪证应否负刑事责任
作者姓名:李宗江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8年11月,李某盗窃王某1997年7月以6600元的价格购买的南方55型摩托车一辆,后案发被逮捕。李某家属通过关系找到王某,请求王想办法减轻李某的罪责。王遂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自己填写的一份1992年购车的发票,并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系1992年7月购买。据此,县物价所将该车折旧后估价为900元。此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检察机关识破,后经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作价为3550元。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干扰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理由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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