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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没有原告的三假奇案
作者姓名:尹安学  郧发
摘    要:一起千古奇案出现在湖北省郧县:靠虚列原告,通过代理人“右手代原告书写委托书,左手代原告签字”这种低劣的造假手段,竟然一路绿灯,幕后人不仅胜了官司,而且“理直气壮”地通过“强制执行申请”从“被告”手中拿到了想要的款项。翻开案卷,才发现连“法官”都只是法庭的一个临时,这样的一个“法官”竟然一人“自审自记”,连书记员都没要。 2000年2月21日,郧县法院再审了这起早已执行2年的错案。原告不知自己打官司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湖北省郧县城关镇红桥村六组村民陈贵先,被告是江苏省泰县张甸建筑工程公司305队,法人代表是陈文富。 1993年12月10日,郧县人工降雨办公室负责人李习谦,与江苏省泰县张甸施工工程承包人单义平签订了人降办综合建筑工程合同书。1994年6月,单义平外出未归,致使工程停工,其妻张昌娥于1994年7月12日代表单义平书面委托其弟单义录继续履行合同。单义录答应了,可他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按照规定,他根本不能承包工程。他就找到同在郧县施工的老乡陈文富,当时陈文富是305队的队长。 陈文富与单义录的哥哥单义平关系向来不错,而对单义录的请求,他很快在单义录制好的承包协议书上盖了305队的公章。协议中,305队陈文富为施工法人代表,单义录为原合同接替承包人,郧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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