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的适用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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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勇.公告离婚的适用与完善[J].理论月刊,2006(1):12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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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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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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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婚姻法第一次对公告离婚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公告离婚的适用范围很特殊,因此公告离婚并不为公众熟知,但它确实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之一,只是由于鲜为人知,加之适用过程中的种种不当,使公告离婚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明确公告离婚的适用条件,规范公告离婚的适用程序,不断完善这项法律制度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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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告离婚 宣告失踪 送达方式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6)01-01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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