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侵害案中撤销监护权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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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萍尤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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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2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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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应以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尊重并听取其意见。监护人犯罪后明显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适用附加禁止令的探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引入专业社会支持力量,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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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弃未成年人犯罪 撤销监护权 强制亲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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